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养护管理信息系统。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养护信息互联互通,为路网资源调度、运行监测、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信息收集等提供支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