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样式的公告牌,公告收费项目名称、审批机关和文号、收费公路属性、经营管理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依法、科学设置。驾驶人通过依法设置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除外。符合减免条件的,驾驶人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交付查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