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二)在车辆通行费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三)不开具收费票据或者不开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四)违规操作收费系统或者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五)刁难、勒索驾乘人员;(六)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七)其他违反收费规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