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二)在车辆通行费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不开具收费票据或者不开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

(四)违规操作收费系统或者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

(五)刁难、勒索驾乘人员;

(六)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七)其他违反收费规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