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可以根据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