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条有效高速公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联网收费、统一清分和结算,所需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者共同承担。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无偿提供全区联网收费所需的光缆、管道、门架等路网资源。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使用路网资源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