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报告机关;报告机关根据所提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