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以前向常委会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个别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的,提请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列入常委会当次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