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人应当书面向常委会提出,并报送相关材料。
提请任命案的材料,应当客观、全面写明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任职理由。提请批准任命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提请免职、撤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免职、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或者撤职理由。提请批准辞职、免职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