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广播、电视、文学、艺术、体育、出版等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省人民政府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繁荣民族文艺创作,开展健康、文明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丰富各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中安排资金,或者在具备条件时设立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用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