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逐年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他地方。积极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培养少数民族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加强乡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提高医务人员待遇。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做好地方病、流行性传染病的防治和妇幼保健工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调控人口数量,实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对挖掘、研究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