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补助方式,逐步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对民族自治地方上划增值税中央返还部分,全额留给民族自治地方统筹安排使用。

国家和省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专款和其他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