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查处工作,查处本市重大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查处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商务、文化旅游、体育、通信管理等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