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不断完善公平竞争的制度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