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