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监督检查部门与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加强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开展调查取证协查协助,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探索联合执法。
监督检查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发生跨部门管辖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市或者相关区县(自治县)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解决。
监督检查部门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的,应当移送相关监督检查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