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有效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