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相关组织的工作人员支持、包庇、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通报该机关、组织,同时抄告该机关、组织的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相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