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