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隐匿、销毁、转移证据,以及实施其他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