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实行住院分娩。不能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高危孕妇应当住院分娩,实行重点监护。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加强少数民族、边远欠发达地区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建设和人员的培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