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 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