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并依法指定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观护基地帮教人员、教师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人义务,并配合开展相关矫治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