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并可以依托符合观护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社会观护基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