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五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并可以依托符合观护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社会观护基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