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五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办案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社会调查、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封存等制度。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