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专门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合法权利。

专门学校未成年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根据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也可以转入专门学校或者矫治教育后就读的其他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籍所在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部门安排转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