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专门学校,完善专门学校的经费、人员、教育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保障制度。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专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在教职工职称评定和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为专门学校配备驻校或者联系学校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

专门学校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