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接受学生欺凌事件的举报与申诉,及时开展调查与认定。学校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根据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理进展和处置措施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涉及学生隐私的,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