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未成年学生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学校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并可以由学校或者未成年学生住所地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站点提供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