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