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探索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驻校或者联系学校工作机制,依托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站点及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协助中小学校开展道德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毒品预防教育、行为矫治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