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进行家访,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