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学校对实施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