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棋牌室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向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