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支持未成年人依托学校共青团、少年先锋队、学生联合会、社团等学生组织开展同伴教育,平等交流、互帮互助,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未成年人犯罪风险因素,增强预防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现健康成长。

学校应当为学生开展预防犯罪的同伴教育提供支持、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