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二十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