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第八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