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