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电力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行为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设立标志并予以维护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未制定本企业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