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单位用户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影响供电、用电安全或者供电、用电秩序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