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单位用户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影响供电、用电安全或者供电、用电秩序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