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拒不停止作业、恢复原状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电力企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或者未按照要求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