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

本规定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