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依据本条例对养犬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