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