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