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可以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服务开展犬只留检工作。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