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