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养犬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