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