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临时禁入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