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养犬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