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四条有效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个人饲养犬只的,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三)犬只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