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危险犬。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