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三条有效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危险犬。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